黄冈铁拳护食安典型案例之二

©原创   2026-01-07 11:44  

铁拳出击护食安  

——黄冈市市场监管系统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之二)    

黄冈日报记者孙志鹏 通讯员顾勇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以质为本,质以诚为根。

作为守护广大市民群众消费安全和市场秩序稳定的第一道防线,2025年初以来,我市市场监管系统积极贯彻落实“守护消费”铁拳行动要求,紧扣“打假、处劣、治虚、惩偷”四项重点任务,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现选取其中几起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以案示警,着力营造黄冈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麻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范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牛蛙案  

2025年9月22日,麻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范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牛蛙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5年7月23日,麻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辖区内范某水产品店销售的“鲜活牛蛙”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该批“鲜活牛蛙”检出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农业农村部第250号公告——《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化合物清单》规定中“不得检出”的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且涉嫌犯罪。麻城市市场监管局遂依法将此案件移送麻城市公安局。

浠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魏某安排无健康证明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2025年9月8日,针对辖区内魏某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浠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24日,浠水县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期间,发现当事人存在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魏某、倪某从事熟肉制品及卤菜制售工作的违法行为,当即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5年8月6日,浠水县市场监管局复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改正违法行为,仍继续安排上述两名无健康证明人员从事原岗位工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浠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红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便利店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5年7月8日,针对辖区内某便利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以及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红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29.48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1日,红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螺丝椒实施监督抽查。检验结果显示,该批次螺丝椒中噻虫胺项目实测值不符合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用农产品过程中,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该批次产品共计购进13kg,购进单价为7.574元/kg,并于当日以9.96元/kg的价格全部售出,销售金额共计129.4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红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团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杨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精制碘盐案      

2025年4月24日,针对辖区内杨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团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涉案商品及违法所得40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24日,团风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辖区内杨某某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精制碘盐商品30袋(500g/袋)。后经某盐业公司鉴定,结论为均系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同时,杨某某亦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进货单据,不能证明该商品为自己合法取得。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精制碘盐50袋,已销售20袋,违法所得4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团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蕲春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手工米粉案    

2025年6月23日,针对某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蕲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涉案食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27日,蕲春县市场监管局在对辖区内小作坊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生产的10袋手工米粉内置合格证的标注生产日期为2025年6月1日,涉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经查,当事人当日共加工手工米粉60袋,其中10袋完成包装,且标注了虚假生产日期(实际生产日为5月27日),并以16元/袋的价格待售。此批涉案米粉未销售,货值金额16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蕲春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来  源:黄冈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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